汕头发出通知: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陪人床(椅)等费用
2018-04-19 17: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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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发《关于规范汕头市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等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

公立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通知》指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分为普通病房床位费、套房床位费、特需病区床位费,其中:普通病房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套房床位费、特需病区床位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我市普通病房床位费分为含空调降温、取暖费和不含空调降温、取暖费两个标准。各区县公立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局直属各医疗机构、汕头大学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的普通病房床位费依提供的病房基本配置、配备设施核对执行,床位费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新建住院病房或病房重新装修、增加基本配置、配备设施的,由各公立医疗机构对照附件的配备设施要求,按不同病房等级、类别核对执行。当基本配置、配备设施介于两档之间的,一律按照“就低原则”执行较低档次的收费标准。

公立医疗机构套房床位不超过本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总数的5%

《通知》明确了公立医疗机构套房床位设置数量,要求原则上控制在不超过本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总数的5%,超过比例的,按普通病房床位费收取。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病区设置,仅限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且在独立楼层或独立病区,向社会提供设施条件高于普通病房,达到较高配置标准的。公立医疗机构特需病区床位设置数量,原则上控制在不超过本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总数的10%,超过比例的,按普通病房床位费收取。精神病房、危重灼伤病房、层流洁净病房、监护病房等不得设置特需病房。

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陪人床(椅)等费用

《通知》指出,公立医疗机构为救治病人需加床的,不得收取床位费,但可按规定收取治疗费用。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陪人床(椅)等费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配备陪人床(椅)供陪护人员使用。需严格隔离、消毒损耗大的传染病科、肿瘤科、精神病科(院)、烧伤科,允许在同等同级病床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每床每日加收2元;爱婴医院母婴同室每床每日加收16元。空气负压病房在床位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床每日加收8元。使用医用空气隔离装置在床位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床每日加收52元。抢救室病床收费按同等同级病房标准收费,不得按监护病房标准收费。

这些情况不准另立项收费

《通知》明确了几种情况不准另立项收费,住院床位费以日数计算,入院当日按一日计算收费,出院当日不计收费(计入不计出)。病房床位费已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不得再向患者另外收费。病房应基本配置的(病床、床头柜、座椅(或木凳)、床垫、棉褥、棉被(或毯)、枕头、床单、病人服装、热水瓶、洗脸盆、废品袋(或篓)、大小便器等)日常生活用品,不准另列项收费。医院应负责病房环境,配置用品和配备病房使用物品的清洁卫生,消毒工作,不准另列收费。病人办理出入院手续,住院病历、更衣、被服换洗、测量身高、体重、呼吸、脉搏、血压、出入量记录等,均不准另立项收费。病人办理出入院期间医护人员查房、病人转科、护送检查、护送治疗等,均不准另列项收费。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套房床位费、特需病区床位费要实行告知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

本文转载:汕头第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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